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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水底近岸水深规定

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