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 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游憩和服务建筑层数以1层或2层为宜,起主题或点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能和景观的需要;
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亭、廊、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